環境保護稅法真的來了
文章出處:煜凡發表時間:2016-12-27 16: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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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9年,我國的第19個稅種——環境保護稅正漸行漸近。持續的霧霾讓人們對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更加關注。
在去年6月立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后,8月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這是“稅收法定”原則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法草案,意義重大。按照立法原則,環保稅是“稅負平移”,從排污費“平移”到環保稅,征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環境保護稅法,此稅法將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并將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將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前還需做哪些工作?開征環保稅對企業負擔有什么影響?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2014年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效發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說。
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具體需要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王建凡說。
據了解,此次環境保護稅法將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改成了征收環保稅,其中就是遵循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銜接性規定較多,主要表現在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目;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說。
“與過去相比,新環境保護稅法的不同點在于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程序。”王清說。
“新環境保護稅法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王建凡說。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2014年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效發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說。
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具體需要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王建凡說。
據了解,此次環境保護稅法將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改成了征收環保稅,其中就是遵循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銜接性規定較多,主要表現在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目;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說。
“與過去相比,新環境保護稅法的不同點在于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程序。”王清說。
“新環境保護稅法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王建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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