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征收新環境保護稅
文章出處:煜凡發表時間:2017-12-15 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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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該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該規定表明: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應稅污染物。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環境保護稅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具體稅目、稅額按照《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其中,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對固體廢物和噪聲則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11200元。
(資訊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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